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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张龙 潘迪 岑云萍)“法官,你们周末还来帮我们处理案子,真的太感谢了……”11月26日,在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内,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某古茶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执行法官表示感谢。
据悉,2021年2月24日,某古茶发展有限公司与杨某立签订《茶叶产业合作协议》,由杨某立负责对四球古茶基地原活动板房拆除并将四球古茶基地进行打造重建。协议签订后,因杨某立未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导致停工。同时在施工过程中,杨某立以自己名义对外采购施工材料,并雇请工人进行施工,尚有部分款项尚未支付。某古茶发展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茶叶产业合作协议》。
普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并判令杨某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运其留在四球古茶基地施工现场的木制、钢制框架及相关材料,退出施工场地。判决生效后,杨某立未履行义务,某古茶发展有限公司遂向普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执行干警联系,杨某立表示人在重庆因疫情不能到法院,执行干警遂通过电子送达向杨某立送达《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向其释明拒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11月26日上午,正值周六,杨某立主动来到普安县人民法院,因该案涉及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执行干警联系申请人某古茶发展有限公司前来法院进行协调,经协调处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履行方案,杨某立留在四球古茶基地施工现场的木制、钢制框架及相关材料折价1.8万元给某古茶发展有限公司使用,由该公司负责给付项目施工中未支付材料款和工人工资,双方认可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该起执行案中,执行干警不是机械执行清运工地设施设备退场的判项,而是通过协调和解的方式解决了项目施工中的欠付材料款、工人工资等其他争议事项,彻底解决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遗留的欠付材料款、工人工资等问题,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减少了次生案件的发生,维护了多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普安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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